問:我公司企業所得稅是查賬征收,年中預交了一部份稅款,年末所得稅匯算時,應納所得額是負數,請問怎樣退回多繳的稅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3號)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所得稅稅額,應在下一年度內繳納;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預繳的所得稅稅額,在下一年度內抵繳。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企業2007年度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2008年抵繳。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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