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的計稅基礎_2023年財務與會計基礎知識點
資產的計稅基礎 | 負債的計稅基礎 | 暫時性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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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產的計稅基礎
【所屬章節】
第十六章 所得稅
【知識點】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初始 確認時 | 資產的計稅基礎一般為取得成本 即企業為取得某項資產支付的成本在未來期間準予稅前扣除 |
持有 過程中 |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資產的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已經稅前扣除的金額后的余額 即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
一、存貨
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后,其賬面價值隨之下降,但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在資產未發生實際損失之前,不允許進行稅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不會因減值準備的計提而發生變化,從而造成了其因減值準備計提后的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賬面價值=存貨的賬戶余額-存貨跌價準備
計稅基礎=存貨的賬戶余額(存貨的取得成本)
二、固定資產
(一)以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原值)基本上是被稅法認可的,即取得時其賬面價值一般等于計稅基礎。
(二)后續計量可能產生差異的事項
1.折舊金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等)產生的差異
2.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產生的差異
賬面價值=原值-會計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原值-稅法累計折舊
三、無形資產
(一)初始計量
1.除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一般不存在差異。
2.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
稅法中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可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還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或100%)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或200%)在稅前攤銷。
內部研發的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時賬面價值=原值
內部研發的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時計稅基礎=原值×175%(或200%)
(二)后續計量
無形資產在后續計量時,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主要產生于:
(1)對無形資產是否需要攤銷、攤銷方法、攤銷年限、預計凈殘值的不同;
(2)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使用壽命有限 | 賬面價值 | =原值-會計累計攤銷-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
計稅基礎 | =原值-稅法累計攤銷 | |
使用壽命不確定 | 賬面價值 | =原值-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
計稅基礎 | =原值-稅法累計攤銷 |
四、投資性房地產
賬面價值 | 計稅基礎 | 差異 | |
成本模式 | 賬面價值=原值-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 計稅基礎的確定類似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 計稅基礎=取得時成本-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或攤銷 | ①折舊攤銷 ②減值準備 |
公允價值模式 | 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 ①折舊攤銷 ②公允價值 |
五、應收賬款
賬面價值=應收賬款的賬戶余額-壞賬準備
計稅基礎=應收賬款的賬戶余額
六、債權投資
稅法規定:企業對債權投資等按照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可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在不存在資產減值準備的情況下,無論是分期付息還是到期還本付息,未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抵扣的金額,會計與稅法都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并統一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不存在減值 | 債權投資:賬面價值=賬面余額=計稅基礎 | |
分次付息 | 賬面余額=期初賬面余額×(1+實際利率)-面值×票面利率 | |
一次還本付息 | 賬面余額=期初賬面余額×(1+實際利率) | |
存在減值 | 債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攤余成本=賬面余額-減值準備 債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賬面余額(即不扣除減值準備金額) |
七、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期末公允價值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初始取得成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
八、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持有的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類似,可比照進行處理。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賬面價值=期末公允價值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計稅基礎=初始取得成本
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立立老師《財務與會計》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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