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_2023年財務與會計基礎知識點
債務重組的方式 | 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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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非流動負債
【知識點】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
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
一、總括介紹
1.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的規定。
2.終止確認的時點
債權人 | 債權人在收取債權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時終止確認債權 |
債務人 | 債務人在債務的現時義務解除時終止確認債務 |
3.債務重組通常需要經歷較長時間,例如破產重整中進行的債務重組。
只有在符合上述終止確認條件時才能終止確認相關債權和債務,并確認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4.對于在報告期間已經開始協商、但在報告期資產負債表日后的債務重組,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注意】
5.對于終止確認的債權,債權人應當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中對應該債權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
對于終止確認的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權【其他債權投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二、詳細規定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對于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
債權人 | 由于債權人在擁有或控制相關資產時,通常其收取債權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也同時終止,債權人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權 |
債務人 | 由于債務人通過交付資產或權益工具解除了其清償債務的現時義務,債務人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務 |
(二)修改其他條款
1.對于債權人,債務重組通過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修改合同條款方式進行的,合同修改前后的交易對手方沒有發生改變,合同涉及的本金、利息等現金流量很難在本息之間及債務重組前后做出明確分割,即很難單獨識別合同的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因此通常情況下,應當整體考慮是否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做出了實質性修改。
2.對于債務人,如果對債務或部分債務的合同條款做出“實質性修改”形成重組債務,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實質上不同”的重組債務方式替換債務,債務人應當終止確認原債務,同時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一項新金融負債。
(三)組合方式
債權人 | 對于債權人,與上述“修改其他條款”部分的分析類似,通常情況下應當整體考慮是否終止確認全部債權。 由于組合方式涉及多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可以認為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做出了實質性修改,從而終止確認全部債權,并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新金融資產 |
債務人 | 對于債務人,組合中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如果債務人清償該部分債務的現時義務已經解除,應當終止確認該部分債務。 組合中以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對應的部分債務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
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立立老師《財務與會計》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