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確認與計量_2022年財務與會計基礎知識點
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 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 | 合同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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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所屬章節】
第十五章 收入、費用、利潤和產品成本
【知識點】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收入確認和計量大致分為五步: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第四步,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第五步,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與收入的確認有關,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與收入的計量有關。
(一)收入的確認
1.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1)收入確認的條件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②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③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④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⑤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2)合同合并與變更
①合同合并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
<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②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作出的變更。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晌,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2.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1)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 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 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2)下列情況下,企業應當將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一是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組合)的承諾。二是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①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一是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該商品本身能夠明確區分。二是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即轉讓該商品的承諾在合同中是可明確區分的。企業確定了商品本身能夠明確區分后,還應當在合同層面繼續評估轉讓該商品的承諾是否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彼此之間可明確區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①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進行整合,形成合同約定的某個或某些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②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②當企業向客戶連續轉讓某項承諾的商品時,如每天提供類似勞務的長期勞務合同等,如果這些商品屬于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一系列商品,企業應當將這一系列商品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其中,轉讓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均滿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確定其履約進度。
(二)收入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1.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如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如質量保證金),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1)可變對價
①如果合同中存在折扣、返利、貨款抵扣、價格折讓、績效激勵或類似條款的,均可能導致交易價格有所不同,使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
②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如在銷售附有現金折扣條件下,交易價格實際上屬于可變對價,如果最終產生現金折扣,應當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2)重大融資成分
①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②企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時,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的一種信貸。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的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的融資收益,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作為財務費用的抵減處理。
(3)非現金對價
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處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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