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權益核算的基本要求_2022年財務與會計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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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所有者權益核算的基本要求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所有者權益
【知識點】所有者權益核算的基本要求
所有者權益核算的基本要求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一)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的總體要求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1.權益工具的定義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①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②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按照特殊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2.區分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需考慮的因素:
(1)合同所反映的經濟實質。
在判斷一項金融工具是否應劃分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時,應當以相關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為依據。對金融工具合同所反映經濟實質的評估應基于合同的具體條款,合同條款以外的因素一般不予考慮。
(2)工具的特征。
有些金融工具可能既有權益工具的特征,又有金融負債的特征。企業應當全面細致地分析此類金融工具各組成部分的合同條款,以確定其顯示的是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的特征,并進行整體評估,以判定整個工具應劃分為金融負債、權益工具,還是既包括金融負債成分又包括權益工具成分的復合金融工具。
(二)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基本原則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
(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例如,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是否支付股息(即無支付股息的義務),同時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沒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沒有回售權、或雖有固定期限但發行方有權無限期遞延(即無支付本金的義務),則此類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結算條款不構成金融負債。如果發放股利由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則股利是累積股利還是非累積股利本身均不會影響該金融工具被分類為權益工具。
(3)有些金融工具雖然沒有明確地包含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義務的條款和條件,但有可能通過其他條款和條件間接地形成合同義務。
(4)判斷一項金融工具是劃分為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不受下列因素的影響:
①以前實施分配的情況;
②未來實施分配的意向;
③相關金融工具如果沒有發放股利對發行方普通股的價格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④發行方各種儲備(即未分配利潤等可供分配的權益)的金額;
⑤發行方對一段期間內的損益的預期;
⑥發行方是否有能力影響其當期損益。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
(2)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對于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即“固定換固定”原則),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
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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