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核算_2022年財務與會計基礎知識點
智慧源于勤奮,偉大出自平凡。想要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掌握稅務師重要知識點是十分重要的。下文為《財務與會計》科目高頻考點,希望大家能夠仔細閱讀,認真記憶!
【內容導航】
債務重組的核算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非流動負債
【知識點】債務重組的核算
債務重組的核算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1.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以資產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在相關資產符合其定義和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
(1)債權人受讓金融資產
債權人受讓包括現金在內的單項或多項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確認金額與債權終止確認日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科目。
(2)債權人受讓非金融資產
①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以成本計量:
<1>存貨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當前位置和狀態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
<2>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投資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3>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4>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5>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
<6>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②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科目。
(3)債權人受讓多項資產
①債權人受讓多項非金融資產,或者包括金融資產、非金融資產在內的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受讓的金融資產。按照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資產在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扣除受讓金融資產當日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分配,并以此為基礎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
②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科目。
(4)債權人受讓處置組
債務人以處置組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其他相關準則的規定,對處置組中的金融資產和負債進行初始計量,然后按照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資產在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以及承擔的處置組中負債的確認金額之和,扣除受讓金融資產當日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分配,
并以此為基礎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科目。
(5)債權人將受讓的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債務人以資產或處置組清償債務,且債權人在取得日未將受讓的相關資產或處置組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核算而是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債權人應當在初始計量時,比較假定其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初始計量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以兩者孰低計量。
(二)修改其他條款
1.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
(1)如果修改其他條款導致全部債權終止確認,債權人應當按照修改后的條款以公允價值初始計量重組債權,重組債權的確認金額與債權終止確認日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科目。
(2)如果修改其他條款未導致債權終止確認,債權人應當根據其分類,繼續以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或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后續計量。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債權,債權人應當根據重新議定合同的現金流量變化情況,重新計算該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重新計算的該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應當根據將重新議定或修改的合同現金流量按債權原實際利率折現的現值確定,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重組債權,應按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折現。對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所產生的成本或費用,債權人應當調整修改后的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并在修改后重組債權的剩余期限內攤銷。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務。
(1)如果修改其他條款導致債務終止確認,債務人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重組債務,終止確認的債務賬面價值與重組債務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科目。
(2)如果修改其他條款未導致債務終止確認,或者僅導致部分債務終止確認,對于未終止確認的部分債務,債務人應當根據其分類,繼續以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后續計量。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債務,
債務人應當根據重新議定合同的現金流量變化情況,重新計算該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重新計算的該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應當根據將重新議定或修改的合同現金流量按債務的原實際利率或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如適用)折現的現值確定。
對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所產生的成本或費用,債務人應當調整修改后的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并在修改后重組債務的剩余期限內攤銷。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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