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的核算_2019年《財務與會計》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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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原材料的核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財務與會計》第十章-流動資產(二)
【知識點】原材料的核算
原材料的核算
一、科目設置
1.企業原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計劃成本,也可以采用實際成本。具體采用哪一種方法,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1)原材料品種繁多的企業,一般可以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日常核算,對于某些品種不多,但占產品成本比重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單獨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核算。
(2)規模較小,原材料品種簡單,采購業務不多的企業,也可以全部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的日常核算。
2.企業應設置“原材料”科目核算庫存的各種材料的實際成本(實際成本法下)或計劃成本(計劃成本法下)。
【提示】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核算。企業購入的在建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機器設備等,在“工程物資”科目核算。
二、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原材料核算
(一)在途原材料的核算
企業應設置“在途物資”科目,核算企業購入的、貨款已付但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各種原材料的采購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根據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購貨定金或部分貨款,應作為預付購貨款在“預付賬款”科目核算,不應將預付的賬款作為材料價款在“在途物資”科目核算。只有在收到購貨發票和賬單后,才能根據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據以登記“在途物資”科目,同時結轉預付的購貨款。
【提示】在實際成本下“原材料”和“在途物資”均按實際成本核算。
(二)原材料的收發核算
1.外購原材料(一般納稅人)
科目 情形 | 對應的會計科目 | |
是 | 否 | |
材料是否入庫 | 借:原材料 | 借:在途物資 |
發票賬單 是否收到 | ①發票當月已認證可抵扣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②發票當月未認證 借: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 月末暫估且未付款,下月初沖回,收到發票后再按實際金額記賬 |
款項是否支付 | 貸:銀行存款(預付賬款) | 貸:應付票據(或應付賬款) |
2.自制或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并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實際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生產成本(或委托加工物資)
3.投資者投入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實際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資本公積(差額)
4.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營業外支出(借方差額)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銀行存款(補價)
信用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5.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銀行存款(或貸記)
貸:有關科目
6.企業領用原材料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基本生產車間)
—輔助生產成本(輔助生產車間)
制造費用(車間管理部門)
銷售費用(銷售部門)
管理費用(行政管理部門)
委托加工物資(發出委托外單位加工)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等部門)
貸:原材料(實際成本)
【提示】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發出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計算確定。對不同的原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材料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7.出售原材料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
同時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其他業務成本
8.將原材料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抵償債務
借:相關科目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
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其他業務成本
【提示】在進行原材料收入的核算時,如原材料屬于已稅消費品且所含消費稅稅額按規定準予抵扣的,應將這部分消費稅稅額從實際成本中分離出來,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同樣這類原材料用于除“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的項目時,原按規定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應轉入對應項目的成本,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
(三)原材料采購過程中的短缺和毀損的處理
1.定額內合理的途中損耗,計入材料的采購成本。
2.確定由供應單位、運輸單位、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賠償的,應向有關單位或責任人索賠,自“在途物資”科目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3.凡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報經批準才能轉銷處理的損失,應將其損失從“在途物資”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分別處理:
(1)屬于應由供貨單位、運輸單位、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將其損失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2)屬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按扣除殘料價值和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凈損失,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3)屬于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報經批準后,將其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管理費用”科目。
4.在上述2和3兩種情況下,短缺和毀損的材料所負擔的增值稅稅額和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不能抵扣時,應自“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和“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隨同“在途物資”科目轉入相對應科目。
三、按計劃成本計價的原材料核算
原材料按計劃成本核算是指原材料的日常收發及結存,無論總分類核算還是明細分類核算,均按照計劃成本進行計價的方法。
(一)成本差異的確定
原材料成本差異是指相同數量的原材料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額。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為超支額,反之,為節約額。材料成本差異必須根據規定的方法計算出分配率,按月進行分配,不得任意多攤、少攤或不攤。
(二)科目設置
按計劃成本進行原材料的收發核算,除設置“原材料”科目外,還應設置“材料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1.“原材料”科目
借方登記 | 貸方登記 | 期末余額 |
入庫材料的計劃成本 | 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 | 期末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 |
2.“材料采購”科目
借方登記 | 貸方登記 | 期末余額 |
支付或承付的材 料實際采購成本 | ①已驗收入庫的材料的實際采購成本; ②影響供應單位、運輸單位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應增減采購成本的索賠款; ③需要報經批準或尚待查明原因處理的途中短缺或毀損; 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損失 |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收到發票賬單但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材料的采購成本 |
3.“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借方登記 | 貸方登記 | 期末余額 |
①材料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超支額); ②結轉的材料的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 ③調整庫存材料計劃成本時調整減少的計劃成本 | ①材料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節約額); ②結轉的材料的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 ③調整庫存材料計劃成本時調整增加的計劃成本 | ①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庫存材料的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 ②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庫存材料的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 |
(三)原材料的收發核算
1.采購時
借:材料采購(實際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
【提示】在計劃成本下,購入的材料無論是否驗收入庫,都要先通過“材料采購”科目進行核算。
2.入庫或月末匯總入庫時:
借:原材料(計劃成本)
材料成本差異(超支差,若貸方為節約差)
貸:材料采購(實際成本)
【提示1】在計劃成本下,“原材料”科目借方登記入庫材料的計劃成本,貸方登記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企業庫存材料的計劃成本。
【提示2】“材料采購”科目借方登記采購材料的實際成本,貸方登記入庫材料的實際成本。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為超支差,計入材料成本差異的借方,反之為節約差,計入材料成本差異的貸方。
3.發出材料時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規定,企業日常核算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發出的材料成本應由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通過“材料成本差異”科目進行結轉,按照所發出材料的用途,分別記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應當按期(月)分攤,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計算。
(1)先按計劃成本進行結轉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輔助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等
貸:原材料(計劃成本)
(2)結轉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
如果是超支差異: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輔助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等
貸:材料成本差異
如果是節約差異,編制上述相反的會計分錄。
【提示1】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期材料成本差異率
其中:
本期材料成本差異率=(期初結存材料的成本差異+本期驗收入庫的材料成本差異)÷(期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期驗收入庫材料的計劃成本)×100%
在計算材料成本差異率時,材料的計劃成本不包括在途物資的計劃成本(未入庫)和暫估入庫材料的計劃成本(因為下月初要沖回)。
【提示2】材料成本差異=實際成本-計劃成本
計算結果大于零,稱為超支(計算時用正號)。
計算結果小于零,稱為節約(計算時用負號)。
【提示3】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
或=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1+材料成本差異率)
【提示4】期末結存材料的實際成本=期末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期末結存材料應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
或=期末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1+材料成本差異率)
其中:期末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期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期入庫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期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
【提示5】計劃成本核算下的賬務處理圖示: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相信自己,堅定的信心是戰勝一切困難的法寶,百分之九十的人倒在成功的路上,并不是因為努力的方向不正確,而是因為對自己信心不足。
(注:以上內容選自丁奎山老師《財務與會計》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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