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財務與會計》預習知識點: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的核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財務與會計》預習知識點: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的核算。
【內容導航】:
(一)科目設置
(二)銷售商品業務的賬務處理
(三)提供勞務業務的賬務處理
(四)建造合同業務的賬務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財務與會計》第十五章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第二節收入的核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的核算
(一)科目設置
1.為了總括地反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實現情況,企業應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2.根據收入與費用相配比的原則,企業應設置“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等科目。
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二)銷售商品業務的賬務處理
1.實現主營業務收入的賬務處理
2.結轉主營業務成本的賬務處理
3.營業稅金及附加的賬務處理
企業收到的因享受稅收優惠而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各種稅金,在“營業外收入”科目中核算。
4.分期收款方式下銷售商品的賬務處理
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長期應收款(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未實現融資收益(差額)
每期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
確定利息收入時: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
5.委托代銷商品的賬務處理
(1)視同買斷方式
①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
②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2)收取手續費方式
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應在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并收到受托方開具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6.銷售退回、銷售折讓的賬務處理
(1)銷售退回
①對于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若原發出商品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②對于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成本等。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2)企業發生的銷售折讓,在發生時只沖減當期銷售收入,不調整主營業務成本,賬務處理比照銷售退回的相關部分進行。
7.附有銷售退回條件商品銷售的賬務處理
(三)提供勞務業務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勞務成本
(四)建造合同業務的賬務處理
建造合同核算流程圖
(1)登記發生的合同成本;(2)登記已結算的合同價款;(3)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4)確認收入和費用;(5)確認合同預計損失;(6)工程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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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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