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財務與會計》知識點: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財務與會計》重要知識點: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內容導航】:
1.一般原則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3.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本知識點屬于《財務與會計》第十五章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第六節所得稅費用的核算的內容。
【知識點】: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1.一般原則
企業在確認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除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并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
商譽=合并成本-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狀態。
(2)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一是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從而無需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3)除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該類交易或事項在我國企業實務中并不多見,一般情況下有關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均會為稅法所認可,不會產生兩者之間的差異。
3.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不要求折現。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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