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么處理規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發生本公告規定事項,此前已處理的不再調整;此前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 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規定:“第二十一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 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7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4年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四次修正,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未購銷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未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開具或取得發票;
(二)有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但開具或取得的發票載明的購買方、銷售方、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金額等與實際情況不符。”
政策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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