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協定相關熱點問答來了!速看!
1. 我公司向新加坡企業派員提供咨詢勞務,請問在什么情況下會被新加坡稅務機關認定為構成新加坡的常設機構?
答:我國企業通過雇員或者其他人員到新加坡提供勞務,僅以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時構成新加坡的常設機構。
判定常設機構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從你公司第一次派雇員到新加坡實施服務項目之日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務項目的日期止作為計算期間,計算派出人員在新加坡境內的停留天數。
(2)具體計算時應按所有雇員為同一個項目提供勞務活動不同時期內在新加坡境內連續或累計停留的時間來掌握,對同一時間段內的同一批人員的工作時間不分別計算。比如,境內企業派遣10名員工為一個項目在新加坡境內工作3天,這些員工在新加坡境內的工作時間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來計算。
(3)如果同一個項目歷經多年,境內企業僅在某一個“十二個月”期間派雇員到新加坡境內提供勞務超過183天,而在其他期間內派員到新加坡境內提供勞務未超過183天,仍會被判定為在新加坡構成常設機構。
2. 我公司到新加坡開展業務,由于持續時間較長,構成了常設機構,請問我們哪部分利潤需要在新加坡繳稅?
答:中國企業在新加坡境內構成常設機構,新加坡對該常設機構取得的利潤擁有征稅權,但應僅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這里所稱的“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不僅包括該常設機構取得的來源于新加坡境內的利潤,還包括其在新加坡境外取得的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各類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這里所說實際聯系一般是指對股份、債權、知識產權、設備及相關活動等具有直接擁有或實際經營管理等關系。
3. 中新稅收協定中對于股息有5%、10%兩檔稅率,我們公司在新加坡設立了一家公司,股息分回時是否可以享受5%的優惠稅率?
答: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享受5%的優惠稅率。根據中國和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如果直接擁有新加坡居民公司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十二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至少25%的,且你公司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時,可以享受5%的優惠稅率。
4. 我公司2018年派遣5名員工到新加坡安裝調試生產線,工程一共持續4個半月,員工的工資薪金由我公司支付,請問他們需要在新加坡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我國與新加坡稅收協定,這5名員工2018年中在新加坡停留連續或累計未超過183天,且他們的工資薪金不是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同時你公司未在新加坡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他們無需在新加坡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如果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省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請求稅務總局與締約對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程序解決有關問題。申請人應在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級稅務機關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情形包括:
1. 對居民身份的認定存有異議,特別是相關稅收協定規定雙重居民身份情況下需要通過相互協商程序進行最終確認的;
2. 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或者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存有異議的;
3. 對各項所得或財產的征免稅或適用稅率存有異議的;
4. 違反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定,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的;
5. 對稅收協定其他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的;
6. 其他可能或已經形成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復征稅的。我國負責相互協商工作的主管當局為稅務總局;處理相互協商程序事務的稅務總局授權代表為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司長或副司長,以及稅務總局指定的其他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及以下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協助稅務總局處理相互協商程序涉及的本轄區內事務。
溫馨提示:
以上熱點問答均以新加坡為例,我國其他對外所簽協定有關條款規定與中新協定條款規定內容一致的,同樣適用哦!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第一條規定:“我國對外所簽協定有關條款規定與中新協定條款規定內容一致的,中新協定條文解釋規定同樣適用于其他協定相同條款的解釋及執行”。
以上內容來源于:上海稅務局,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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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權威部門最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