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相關熱點問答!
1. 我是一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了一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如何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答: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2. 我是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投資了一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如何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一條
3. 我是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了一家初創科技型企業,應當如何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答: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4. 我是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個人合伙人,投資了一家初創科技型企業,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如何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答: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伙人/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5. 我是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對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應當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第一類: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類: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以上內容來源于:上海稅務局,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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