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務中的受托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在會計實操中,信托是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任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與法律行為,其核心內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在信托業務中,受托人一般是法人,如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在信托三方當事人中處于掌握、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中心位置。
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委托人的財產,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權利:
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委托人的財產,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
2.為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
3.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因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的除外。
由于受托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報酬,并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職責的時候還需遵守以下義務:
1.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將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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