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免運費,是否視同銷售?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電子商務業規模逐漸擴大,許多實體經濟零售的商家正逐步向線上零售靠攏。在會計實操中,作為線上購物平臺的零售企業,派送服務是企業外購的服務,顧客購物滿一定金額時可免運費,減免的運費是否視同銷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若你司以折扣銷售方式對配送服務進行處理,應按規定在發票上注明銷售額與折扣額;若沒有注明,則不可按照折扣銷售進行涉稅處理,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本文來源:廈門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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