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申報的地點與期限
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越發重視,社會的發展不再以生態破壞作為代價。企業在運營中,會被嚴格監控污染物的排放。現如今污染物一共分為四大類,我國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共計117種主要污染因子進行征稅。那么在會計實務中,環境保護稅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環境保護稅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1.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應稅固體廢物產生地;
3.應稅噪聲產生地。
納稅人跨區域排放應稅污染物,稅務機關對稅收征收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決定。
(本文來源:重慶市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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