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報實銷因公產生的通訊費需要繳納個稅嗎?
企業運營中,因為企業的運營形式不同,一些相關的費用也有所不同,例如電話銷售,有的公司主要是在企業內部進行的,另一些例如房屋銷售一類的則因需要隨時與顧客溝通,需要企業實報實銷因公產生的通訊費用。那么,在會計實務中,實報實銷因公產生的通訊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問:單位為員工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因公產生的通訊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標準是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收入,符合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省稅務局確定的標準,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省沒有扣除標準的,應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相信大家已經對實報實銷通訊費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已經所了解,對于這類特殊情況出現的費用,財務人務必審核清楚,合法合規進行處理!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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