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產生的成本費用為何不可稅前扣除?
為了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促進企業發展,國家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不征稅收入就是其中一項。符合相關不征稅收入的費用可以不繳納稅費,但在會計實務中,財務人發現企業所得稅中的不征稅收入產生的折舊、成本、費用是不可稅前扣除的,這是為什么呢?
問:企業所得稅中的不征稅收入產生的折舊、成本、費用為什么不讓稅前扣除?
答: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不能所得稅前扣除,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額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收入和支出都應對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產生影響,也就是這筆不征稅收入及其對應的支出都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是在應納稅所得額之外的一部分收入及支出。如果收入不征稅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但是支出卻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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