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上必須填寫信用代碼嗎?
發票開具,可以說是財務人的會計實務工作之一。尤其在填充增值稅發票信息時,票面需要輸入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已成為財務人的常識。但是關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不是所有的組織機構都必須進行填寫呢?
問: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問:給軍隊、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也必須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軍隊、非盈利組織不在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不需要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給軍隊、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不需要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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