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臨時工的薪酬按什么扣繳個人所得稅?
在會計實務中,企業除了雇傭正式的合同工以外,有時還會招聘一些臨時工完成臨時任務。支付給臨時工的薪酬也需要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用人單位在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和合同工一樣按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呢?請看下列解答。
問:單位招了臨時工,付的錢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若臨時工與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若臨時工與單位不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需要根據是否存在雇傭關系,來判斷按照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申報納稅。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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