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未取得收據可以稅前扣除嗎?
由于所在行業的特殊性,房地產公司一旦開展業務就會涉及到拆遷補償款。而在會計實務中,房地產公司時常會因為拆遷數量太多,而無法取得收據。在這種情況下,僅憑協議和銀行轉賬憑證可以稅前扣除嗎?下面就隨小編來看看吧!
問:房地產公司的拆遷補償款,有協議和銀行轉賬憑證,由于涉及的拆遷戶數量太多,沒有取得收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嗎?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您可參看以下文件相關規定。
文件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發票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所述,只要憑證的形式和內容合法合理,相關協議和銀行轉賬憑證就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本文來源:福建省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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