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沒有房屋原值憑證的住房,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因為生活中的種種變動,我們需要改變居住地址,那么原來的住房就不得不進行轉讓。在交易房屋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繳納各項稅費,其中就有個人所得稅。而想要知道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前提是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憑證,例如購房發票等。那么轉讓沒有房屋原值憑證的住房,又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問:個人轉讓住房時,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的,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稅務局或者省稅務局授權的市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四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所稱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是指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凡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均應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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