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住所個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稅法中,中國境內“無住所”可不是指買不起房子而沒有居住的地方,它實質是指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居住地或者慣常居住地。因此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無住所個人就屬于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
問: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所得,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數月獎金是指無住所個人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
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以及其他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
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判定規則劃分境內和境外所得。針對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的特殊情形,在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判定規則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定:
一是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如果是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所得,仍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歸屬于其在境內工作期間的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所得,仍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三是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從境內、境外單位取得多筆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且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分別歸屬于不同期間的,應當按照每筆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的歸屬期間,分別計算每筆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的收入額后,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境內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收入額。
在計算無住所個人所得稅時,需要注意的是,高管人員取得的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按照高管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則,劃分境內、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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