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應該知道的七種具體審計程序
所謂具體審計程序,是審計人員為獲取審計證據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審計實務中具體審計程序可以分為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以及分析程序七種類型。
一、檢查
檢查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這一程序在各個審計階段均有應用。
檢查程序具有方向性,比如在執行抽盤時,審計人員既要從存貨檢查至會計實務中的存貨盤點記錄,又要從存貨盤點記錄檢查至存貨,而不能僅進行單向抽查。
二、觀察
觀察是指審計人員查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說白了就是在一旁盯著,看看被審計單位做了哪些事,是如何做的。
但是觀察程序獲取的是時點證據,并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所以只執行的觀察程序往往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詢問
詢問是指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詢問程序適用于整個審計過程,對執行這一程序的審計人員的溝通表達能力要求較高。
四、函證
函證是指審計人員直接從第三方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以下情形適用函證程序:
1.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
2.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議和交易條款存在錯報風險;
3.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審計人員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有時審計人員不能完全信賴被審計單位的計算結果,需要親自重新計算,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六、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審計人員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重新執行程序主要在控制測試中應用。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這一程序有點類似于財務分析,通過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指標或非財務信息是否合理,來推斷是否存在錯報風險。
值得說明的一點是,在獲取審計證據的過程中,具體程序往往都是綜合運用的,單獨一項程序很難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內容選自《CPA審計知識針對性補充》授課講義,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更多相關知識請點擊:審計資訊
推薦課程:審計晉升體系 |審計員特訓營入門班|如何快速成為初級審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