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無償贈與行為,雙方需要納稅嗎?
在人們傳統觀念中,銷售就是你出錢、我出貨,雙方交換實現后就算是完成銷售了。當然了,這種觀念無可厚非,因為錢貨兩清的交易確實屬于銷售行為。但是在會計實務工作中,增值稅所認定的銷售行為卻有另外一番含義:有些行為明明不是常規的售貨,卻依然要視同銷售行為進行處理。
小王是一家高端家具廠的老板,其生產的家具因為造型典雅而廣受消費者追捧。而小李是小王的大客戶,小王便在小李結婚時直接贈送了一套高價值的家具。但是小王卻被財務人員告知,這種行為是需要繳納相應稅費的。對財稅不甚了解的小王不禁陷入了疑惑:我只是贈送,又沒有銷售貨物,為什么要繳稅呢?其實不一定只有銷售貨物才需要繳稅,有些贈與行為同樣需要繳稅。
一、視同銷售的行為有哪些?
上述案例的贈與行為雖然是無償的,但是也同樣需要繳納各項稅費。國家規定企業因為市場推廣或者交際應酬,而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機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根據第八條可以看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是視同銷售處理的。既然視同銷售了,增值稅自然是要繳納的。
二、個人接受贈與需要納稅嗎?
個人接受贈與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分為是否把個人看待成客戶分別處理。如果把個人按照客戶對待,以下三種情況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如果不把個人看待成客戶,則無償贈與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則可能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在贈與個人物品時,應充分考慮稅收的情況,做出最佳選擇。
其實有很多人不理解,憑什么無償的贈與行為需要視同銷售,從而進行納稅。其實這里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國家是為了防止納稅人逃稅,二是防止增值稅鏈條發生中斷,而導致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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