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以物抵債,你必須知道這些!
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但是其中具體法律和情況是有所差別的。
上述是以物抵債的官方釋義,用白話解釋就是你欠我的錢,但是你沒錢還,你可以用你的電腦、房子、汽車一類的物品,抵做現金來進行償還。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借款前簽訂的協議是不可以寫明“以物抵債”條款的。至于后期無法償還債務,那么物品的價值是否能抵消債務,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
隨著經濟的發展,信任危機逐漸加重,如今很多欠債的人反而占據了債權關系中的主導地位。像《白毛女》中黃世仁那句“楊白勞,你想好了沒有,如果沒錢就拿喜兒抵債”的情形不會再出現。但是古語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句話在古代是真理,放在現代也行得通。因為受著法律的約束,正常情況下,債務人是必須要償還債務的。雖然現如今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再允許“以人抵債”,但是把物品用來償還債務還是可以的。那么問題來了,以物抵債是否需要繳納稅款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簡單來說,此項規定把“以物抵債”的情況,當做“銷售”來處理,這就需要繳納增值稅了。當債權公司收到貨物時,賬務處理方式也相對簡單: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應收賬款
以上就是以物抵債入賬方式。在實際中,很多聰明的企業選擇“以物抵債”的方式去償還債務,其實并不是資金不夠而無力償還。很多情況下,是企業想把一些不需要的固定資產或者存貨進行變現,這樣一來可以防范金融風險,二是可以保全信貸資產。
(本文由東奧會計在線原創,轉載必須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