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兌換商品稅務處理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稅收相關規定,結合會計方面的處理要求,對于企業消費贈送積分,積分可以兌換商品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建議將此項業務總的銷售金額按提供兩項業務的公允價值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在收入確認的時間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推薦閱讀: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