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增值稅免稅條件是什么
銷售不動產增值稅免稅條件因主體和不動產類型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個人銷售住房
非北上廣深地區:個人將購買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北上廣深地區
個人將購買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上海自 2021 年 1 月 22 日起,個人將購買 5 年以上(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在 144 平方米以下(含 144 平方米)。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以 1 個月為納稅期,月銷售額未超過 10 萬元;以 1 個季度為納稅期,季度銷售額未超過 30 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其他個人: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按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 10 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特殊情況
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根據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包括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銷售保障性住房: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暫免征收增值稅。
銷售不動產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
契稅優惠
家庭唯一住房: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 1% 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 140 平方米以上的,減按 1.5% 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住房: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 1% 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 140 平方米以上的,減按 2% 的稅率征收契稅。
土地增值稅優惠
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 20%: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后,稅務機關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布的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合作建房分房自用: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改制重組相關: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印花稅優惠
個人銷售住房: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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