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怎么計算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額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息、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計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價外費用的應交增值稅=價外費用/(1+適用的稅率)
價外費用的增值稅計算公式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價外費用的應交增值稅=價外費用/(1+適用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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