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耕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是的,《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1987)財農字第316號規定:四、臨時占用耕地征稅問題,應視占用時間長短區別對待。單位或個人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超過一年的,可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的,從第三年起,按規定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需要辦理的手續
①確定臨時用地用途及范圍。因公共設施、公共建筑、交通運輸、水利設施、民生工程等建設項目施工或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申請人應當出具建設項目、地質勘查的立項文件,同時取得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②委托用地勘測定界。臨時用地申請人須委托測繪單位對臨時用地進行勘測定界,取得勘測定界成果報告,明確土地權屬和地類。
③簽訂臨時用地合同。臨時用地申請人須取得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群眾服務站同意,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與所在地群眾服務站簽訂臨時用地復墾協議。
④繳納費用。臨時用地申請人要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的約定向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耕地的,還應當按照復墾協議的約定,原則上向慈城鎮財政局繳納復墾保證金(不計利息),復墾保證金標準為12萬元/畝。臨時使用原建設用地的,應當向慈城鎮財政局繳納復原保證金(不計利息),復原保證金按復墾保證金標準減半即6萬元/畝收取。
⑤審查批準。臨時用地申請人提出臨時用地申請,由國土江北慈城分局受理并審核后,報鎮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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