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區別?
【問題】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區別?
【答案】
1.產生方式不同:監事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是經股東會選舉或委派產生;
2.職權范圍不同:關于職權范圍,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實踐中一般會參照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范圍予以規定。而監事行使的具體職權,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兩者職權范圍相較,二者的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于公司決策執行與管理,而后者側重于對公司及公司人員的監督監管;
3.組成不同: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監事,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執行董事職能責任:
1.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2.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并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于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執行董事負責的是公司的決策、計劃的執行和日常的經營管理事務,而監事履行的主要是監督、檢查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公司法》意義上的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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