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品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問題】公司獎品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答案】
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本單位員工發放獎品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并入取得獎品當月的工資、薪金一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發放獎品,則應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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