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政策解讀?
【問題】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政策解讀?
【答案】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 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 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 2010 年第 3 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 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