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公司,異地銷售額如何繳納增值稅?
【問題】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項目,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公司2023年一季度預計銷售額60萬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項目銷售額40萬元,在C市的建筑項目銷售額20萬元,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案】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銷售額60萬元,超過了30萬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在機構所在地A市可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在建筑服務預繳地B市實現的銷售額40萬元,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在建筑服務預繳地C市實現的銷售額20萬元,無需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第九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