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款給公司并收取利息會涉及哪些稅費?
【問題】自然人借款給公司并收取利息,去稅務局代開發票結算利息費用,會涉及哪些稅費?付款單位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案】
會涉及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和個人所得稅。
1.自然人持續開展經營業務的,如辦理了稅務登記,并選擇按期納稅,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自然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如未辦理稅務登記(包括未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則一般應按規定享受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即自然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如果未辦理稅務(臨時稅務)登記的,如果達到按次納稅起征點的(一般為500元/次,具體以所在省規定為準),應就取得的利息收入適用1%的征收率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附加稅費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附加稅費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教育費附加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率為2%。
2.公司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時,公司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適用“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20%的稅率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并進行全員全額個稅扣繳申報。注意:公司扣繳個人利息個稅的時間一般在實際支付利息給個人時。但是如果公司已經進行了應付利息的賬務處理,即使沒有實際支付利息給個人,也要在計提應付利息時扣繳個人的個稅。
【政策依據】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994年前為個人收入調節稅)。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