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是否開票?
【問題】合同違約金是否開票?
【答案】
1. 企業所得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p>
規定明確表示違約金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也沒有具體情形的區分。也就是說,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只要取得違約金,均屬于企業的其他收入所得,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適用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2. 增值稅
合同違約金的增值稅涉稅處理就比較復雜了,當遇到合同違約時,由于其具體情形的復雜性,我們需要判斷相關納稅義務是否已經發生,而判斷的依據就是看合同是否已經開始履行(即增值稅應稅服務是否已經發生)。在搞清楚這個前提之后,再來判斷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根據不用的情況,可以做以下區分:
(1)合同未履行,一方因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由于合同未如期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雙方之間既沒有銷售貨物也沒有發生應稅服務行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疇;再者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其未觸發納稅義務,也不得開具發票。
收取違約金的一方可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開具收據。收取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支付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支出。類似情況還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沒收或雙倍返還,沒收或收到返還的定金。
(2)合約已經履行,購買方因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這里所稱的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可見,合同已經履行,應稅服務發生過程中產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滯納金以及違約金等都屬于價外費用。合同已經履行,購買方因為延遲付款等原因向銷售方支付的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方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購買方確認資產成本或成本費用列支。
(3)合約已經履行,銷售方因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或者服務提供方因質量不符合規定等原因,向購買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這種情況下,購買方雖然收到違約金,但其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不得開具發票,無須繳納增值稅??梢愿鶕稌嫽A工作規范》的規定開具收據。收取方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支付方確認為營業外支出。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