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增值稅的特殊行為有哪些
1.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依法設立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費附加),因屬非經營活動,不征增值稅(依據財稅〔2016〕36號)。
2.存款利息收入:金融機構發放的存款利息,屬于資金占用成本補償,不列為增值稅應稅范圍。
3.保險賠付金:保險事故后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屬經濟補償性質,非應稅收入。
4.中央財政專項補貼:企業取得經國務院批準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如科研補貼),不作為增值稅應稅收入。
5.代收住宅維修資金:物業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代付性質,無增值環節,不征稅。
增值稅不征稅行為的核心在于交易本身不屬于“應稅行為”或“有償服務”,需嚴格區別于免稅(應稅但豁免)。例如,資產重組的不征稅需滿足資產及勞動力同步轉移、業務連續性等條件;財政補貼僅限指定用途資金,與銷售收入無關。實務中需結合業務實質、合同條款及票據性質綜合判定,避免混淆不征稅與免稅的稅務處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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