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主體的認定
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該母公司屬于投資性主體:
(1)該公司是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2)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3)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考量和評價。
投資性主體對聯營企業怎么核算
對聯營企業的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因為權益法能夠客觀正確地反映投資者在聯營企業股東權益中所占有的份額,成本法就看不出這一點。由于投資者對聯營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運作、股利分配等都有重要影響,成本法僅僅以實收股利核算投資收益,顯然不能反映起初情況。但是,當聯營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嚴格的長期性限制,難以向投資者匯轉資金,或者投資者所特有投資只是暫時性的,投資者就只能采用成本法。此外,投資者以前采用權益法,現已停止對聯營企業具有重要影響時,應改用成本法,并以改變會計方法當時的投資帳面價值作為此后的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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