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商鋪用于出租,在4月收取此前一年房租,要交增值稅嗎?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東奧實操2023-02-10 10:07:00
【問題】有一商鋪用于出租,會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個月租金144萬元,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個月租金144萬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為12萬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過10萬元,需要繳納增值稅,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過當時15萬元的免稅月銷售額標準,因而無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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