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門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出具風險提示函?
【問題】審計部門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出具風險提示函?
【答案】
1.審計報告上所反映的問題需要被審計單位以外的職能部門給予關注。例如,被審計單位銷售部門的違規操作,可能由于相關的銷售制度、流程不能發揮控制作用,存在潛在的重大風險。這就需要審計部門提示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制度和流程,堵塞制度或流程中的漏洞,因而可以出具風險提示函。
2.多個審計報告上反映的相同或相似問題,反映出系統性風險或控制缺陷,需要管理層或相關職能部門給予關注。例如,多家分支機構在銷售某種產品時,遭到客戶的相同或相似投訴,那么,很可能在產品設計或者銷售行為上存在問題。審計部門就要進行問題分析,找到問題發生的根源,并向管理層或職能部門發出風險提示函。
3.因為審計手段的限制,并不能獲得全面、充分的審計證據,但經過審計職業判斷,某類經濟事項存在較大的風險,需要被審計單位或相關職能部門給予關注。尤其對于內部審計來說,不具有公檢法、紀檢等機關進行外調和查詢個人賬戶信息等的權力,所以內部審計部門只能對合理性表示懷疑,不能進一步取證。這個時候,如果審計部門經判斷,某類經濟事項存在重大風險,就需要向管理層或職能部門出具風險提示函。
4.在開展創新業務或執行創新流程的情況下,無相關制度規范,無法定性為問題,但存在需關注的潛在風險。風險不等同于問題。風險是不確定性。很多企業愿意承擔風險,而換取更大的收益。風險越大,往往收益也就越大。審計部門具有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的能力,能夠發現業務流程中被審計單位或職能部門未注意的風險。
5.在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風險,因為審計項目時間較長,出具正式審計報告也需要一定時,所以為及時提示風險,可以出具風險提示函。時間就是金錢。審計信息的價值可能會隨著時間的延長而遞減。再重要的審計發現,如果不能及時讓被審計單位、職能部門或管理層知道,審計發現的價值也會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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