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包括哪些人
遺贈人在遺囑中指定的接受其遺贈財產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繼承人均應為受遺贈人。
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組織或社會團體,還可以是國家。受遺贈人必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尚生存的公民或者尚合法存在的社會組織。法定繼承人只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其他親屬都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比如我們常見的爺爺奶奶將財產制定由孫子繼承的情況應該適用遺贈的法律規定。
受遺贈人可以放棄接受遺贈嗎
遺贈人通過遺囑指定受遺贈人,受遺贈人可以接受遺贈,也可以放棄接受遺囑的權利,法律是允許的。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權,法律沒有規定固定的方式和程序,只要受遺贈人向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明確表示即可。表達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放棄接受遺贈的權利必須在《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即“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在日常生活中,受遺贈人因為某些原因不愿接受遺贈,又不明白地表示出來,如果法律不規定一個期限,那么遺贈的財產總處于一種權屬不明的狀態,不利于財產的流轉。此外,受遺贈人放棄接受的遺產,由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程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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