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匯算清繳時如何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劃算?
應納稅所得額≤0, 選擇“并入綜合所得”;
0<應納稅所得額<36000,選擇“并入綜合所得”和“單獨計稅”均可;
36000<應納稅所得額,選擇“單獨計稅”
應納稅所得額=包括年終獎的年度收入總額-60000-專項扣除(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其他允許稅前扣除項;
其中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大于36000萬元,選擇“單獨計稅”時,年終獎36000元以內的部分,可以適用3%的稅率,超過36000萬元的部分作為綜合所得計稅,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可以再次享受3%的稅率,若選擇“并入綜合所得”將會適用10%以上的稅率。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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