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主要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有遺囑的需要遺囑原件以及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等;如果具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需要提交其繼承人出具的書面的放棄繼承聲明書。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是什么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比如父親有3個兒子,父親死亡后,未留下遺囑,這3個兒子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父親所盡贍養義務等方面的情況基本相同, 那么他們所取得的遺產份額比例應當均等,沒有明顯差別。
(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這里“特殊困難”與“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
繼承人生活有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對其照顧的界限,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在分配財產時可以多分,這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的體現。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舉例來說,首先,父親經濟、生活上有困難,需要協助;其次,兒子有條件和能力卻不贍養父親。
當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分配遺產時,應當對兒子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不均等分配,法律尊重繼承人之間自愿行使繼承權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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