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報銷時間的財務規定?
【問題】發票報銷時間的財務規定?
【答案】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應當制訂相應的財務報銷制度,發生經濟業務取得發票,及時報銷、及時入賬。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五條規定,實際發票是在匯算清繳前取得,可以正常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如果上年度發生的業務沒有取得發票,可暫估入賬,在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的。但是在實務中還是要盡量提前取得發票。
即使是在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的發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五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企業如果在規定的期限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此處總局依然也給了企業一個60天緩沖時間,如果符合條件,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的發票也可以依法在企業稅稅前扣除。如果在規定緩沖時間內無法取得發票并提供證明業務真實性的資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就該筆費用支出做納稅調增處理。
最后,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上述內容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關于2018年7月1日之前的相關涉稅問題,各省稅務局此前出臺具體規定的,按照各省相關規定執行;各省稅務局沒有出臺規定的,由各省稅務局按照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確定處理方式。具體處理方式建議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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