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會計實務頻道小編:我公司為一家房地產企業,自持一部分商業地產用于出租,已辦理房產證,且已在銀行抵押貸款。現由于經營戰略的需要,打算出售此部分房產。如何進行財務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三條規定,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長期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企業擁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規定,處置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照已計提的折舊貨攤銷,借機“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
處置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按其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同時結轉投資性房地產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若存在原轉換日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也一并結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開發商業地產用于出租,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再出售時按照上述處置投資性房地產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根據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模式不同會計處理有所差異。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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