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何時確認?
答:對于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收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對于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收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4號五、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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