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2年申報A研發項目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其實際發生的設計費200萬元誤歸集到“制造費用”科目,少加計扣除100萬元。甲公司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2012年,減按15%的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850萬元。2013年B研發項目已取得政府科技部門確認書。那么,在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能否將2012年A項目漏計的設計費并入2013年B研發項目加計扣除?有何稅收政策依據?
甲公司因賬務處理錯誤,導致2012年A研發項目設計費漏列200萬元,少加計扣除100萬元,不能并入2013年B研發項目,應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文件明確,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按文件規定,甲公司將少加計扣除100萬元,追補確認2012年支出后,未發生虧損,2012年多繳稅款15萬元。應將200萬元設計費合同、記賬憑證及明細賬頁復印件等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并取得書面確認文件。2013年經匯算清繳,應區分兩種情形處理:
1.補繳稅款:如經計算,實際應納稅額950萬元,已繳納780萬元,需補繳稅額為950-780-15=155(萬元),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41欄 “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填報15萬元。
2.需退稅:應分別2012年、2013年辦理。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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