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下,哪些債券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年、2015年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等文的規定,除了國債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取得的2009年至2011年發行的、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持有2011—2013年以及2014年和2015年發行的,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以中國鐵路運輸總公司(原為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除此之外的其他債券利息收入,均應作為“利息收入”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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