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會計實務頻道小編:我公司是一家快遞企業,既有快遞收件、分揀、派送服務,又有自有車輛的交通運輸服務。2014年1月~7月,取得收入300萬元,其中收派服務收入120萬元、交通運輸收入18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1萬元,其中收派服務5.4萬元、交通運輸服務15.6萬元。公司應如何申報納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并沒有出現快遞業的概念。從業務形式看,快遞企業的業務主要包括收派服務及交通運輸業服務?爝f中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按照“收派服務”適用6%的稅率,交通運輸服務適用11%的稅率。一般納稅人的收派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1月~7月應納增值稅=(120×6%-5.4)+(180×11%-15.6)=6(萬元)。如果你公司未將收派服務與交通運輸服務分別核算,則1月~7月應納增值稅=300×11%-21=12(萬元)。如果你公司對收派服務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則1月~7月應納增值稅=120×3%+(180×11%-15.6)=7.8(萬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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