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一欄中體現的是英文PP或一中數字,無中文,這種發票可否收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因此,您單位收到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上面的內容必須使用中文填開),您單位有權拒收該發票,當月發票請對方企業全聯次收回作廢重開。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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