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分公司與總公司間有業務合作,2015年元月份在稅局代開了2014年雙方合作的業務發票(增值稅票)。2014年12月份時曾到科韻路大廳咨詢過值班人員,當時得到的答復是可以提前確認收入滯后開票,這種事很常見。2015年元月份填報增值稅申報表時,咨詢專管員說不能做2014年收入,讓我們做賬務調整。后再次到申報大廳咨詢,也說是不可以先做收入。經過調整我們在2014年賬上沒有反映這部分收入,2015年元月份進行了零申報。現審計人員認為這部分應是2014年收入,建議調整。如果審計做了調整,那我們2015年的元月份賬面收入就會比報稅收入少,會形成差異。請問我們企業該如何處理此涉稅事項,是否可以認同審計調整?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因此,納稅人應按上述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并確認收入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若您公司2014年的增值稅應稅業務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開具發票時限要求而沒有開具的,屬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但是,您公司未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的行為造成違法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著免除了您公司的開票義務,對于2014年的業務,您司在2015年才開具發票的,也還是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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